防爆認證中防爆性環境用電氣設備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Ⅰ類電氣設備用于煤礦瓦斯氣體環境。
Ⅱ類電氣設備用于除煤礦瓦斯氣體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
Ⅲ類電氣設備用于除煤礦以外的爆炸性粉塵環境。
f溫度組別中的自燃溫度:指用戶現場環境中易燃易爆混合物的點燃的危險溫度。
設備表面溫度:防爆電器設備在允許范圍內最不利的條件下運行時,暴露于爆炸性混合物的任何表面的任何部分,不可能引起電氣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的最高危險溫度。如對隔爆型電氣設備是指外殼表面,其他防爆類的電器設備是指可能與爆炸性混合物相接觸的表面。
Ⅰ類電氣設備: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150℃,當電氣設備表面可能堆積煤塵時;
—450℃,當電氣設備表面不會堆積煤塵時(例如防粉塵外殼內部)。
Ⅱ類電氣設備:
Ⅱ類電氣設備溫度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