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設備CE認證(ATEX指令)
ATEX認證概況
20世紀初期,在潛在爆炸性環境中工作的工人在經歷了各種致命的礦難之后,其安全問題開始了一段漫長的演化過程。
ATEX是法語“Atmospheres EXplosibles”的縮寫,意思是“爆炸性環境”。從2003年7月1日起,所有進入歐洲經濟區(EEA)并用于爆炸性環境中的設備和保護系統,必須符合ATEX 指令(94/9/EC)。
2014年歐盟頒布了新防爆ATEX指令2014/34/EU,新指令2014/34/EU將于2016年4月20日起正式執行。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新立法架構(NLF)執行防爆指令條例。
新版本的指令在保持產品范圍,產品的等級劃分,基本安全要求以及一致性評估流程不變的情況下,引入了新立法架構(NLF):更詳細地規定了經銷營商的義務。同時在新的NFL架構下,對公告機構的在認證過程中的要求更加細化,更加明確機構在認證過程中的職責。
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可燃性氣體、可燃性蒸氣與薄霧。
防爆合格證ATEX認證防爆指令核心要求
保護人們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在一定情況下保護家畜的健康和財產安全,特別是要格外保護工人免遭潛在爆炸性環境適用的設備和體統所產生的危害。
防爆合格證ATEX認證前提條件
1. 設備一定自身帶有點燃源;
2. 預期被用于潛在爆炸性環境(空氣混合物);
3. 是正常的大氣條件下。
該指令也適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適用范圍內直接對設備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裝置。這些裝置可以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外部。
防爆合格證ATEX認證劃分類別
防爆合格證ATEX 94/9/EC 指令根據安裝設備的保護水平將設備劃分為三個類別:
1. 1 類( Category 1 ) — 非常高的防護水平
2. 2 類( Category 2 ) — 高防護水平
3. 3 類( Category 3 )— 正常的防護水平
如果設備被用于 0、1或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G(氣體、蒸氣/薄霧):
如果設備被用于 20、21或22區,則類目數字后跟一字母D(粉塵):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大于1000小時/年。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在10-1000小時/年之間。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時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少于10小時/年
20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21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22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防爆合格證ATEX認證的適用范圍
防爆合格證ATEX認證適用的設備范圍特別大,包括如固定的海上平臺、石化廠、面粉磨坊及其他可能存在潛在爆炸性環境場所所適用的設備。
1. ATEX認證電氣類設備:電氣類設備是指包含電子部件,用于產生、儲存、分配、轉換電能的設備或用電能為能量的控制設備
2. ATEX認證非電氣設備:只有機械運動的設備,這些運動的部件會產生引爆源(如:熱的表面,摩擦火花等)如減速箱、風扇、壓縮機、制動器、攪拌機,非電氣設備通常和電氣設備連接以提供動能。
ATEX認證不包含以下產品,類似產品可能適用于歐盟其他指令
1)擬用于醫療環境下的醫療器械
2)爆炸危險完全是由于爆炸性物質或不穩定的化學物質所引起的那些設備和防護系統;
3)擬用于家庭和非商業性環境下的設備,在這種環境下很少形成潛在爆炸性氣體;
4)若發生也僅只是燃氣泄露事故的結果;
5)包括在指令89/686/EEC之中的個人防護裝置;
6)航海船舶和移動式離岸裝置連同其上的設備;
7)運輸工具,即通過空運或公路,鐵路或水運網絡專門用于運送旅客的車輛及其拖車,以及設計用來通過空中、公路或鐵路網或水道運送貨物的運輸工具。擬在爆炸性環境使用的車輛將不包括在內。
ATEX認證防爆關鍵測試內容
1. 外殼沖擊測試及最高表面溫度測定
2. 非金屬材料耐熱耐寒試驗
3. 基準壓力測試
4. 過壓測試
5. 內部引爆不傳爆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