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E認證標志?
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
CE認證標志的使用越來越多,加貼CE認證標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誰授予CE認證標志?
CE認證標志并非由任何官方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而應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貼。
誰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必須對CE認證標志的正確性負責。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是誰?
CE認證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公眾號:泵管家),當一個產品已加附CE認證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CE認證標志的意義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
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
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CE認證標志的模式
目前,歐盟認可的使用CE認證標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種:
(一) 工廠自我控制和認證。
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
1. 用于簡單的、大批量的、無危害產品,僅適用應用歐洲標準生產的廠家。
2. 工廠自我進行合格評審,自我聲明。
3. 技術文件提交國家機構保存十年,在此基礎上,可用評審和檢查來確定產品是否符合指令,生產者甚至要提供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組裝過程供檢查。
4. 不需要聲明其生產過程能始終保證產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廠家未按歐洲標準生產。
2. 測試機構對產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隨機測試。
(二) 由測試機構進行評審。
Module B(EC型式評審):
工廠送樣品和技術文件到它選擇的測試機構供評審,測試機構出具證書。
注:僅有B不足于構成CE認證的使用。
Module C(與型式[樣品]一致)+B:
工廠作一致性聲明(與通過認證的型式一致),聲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產過程質量控制)+B:
本模式關注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工廠按照測試機構批準的方法(質量體系,EN29003)進行生產,在此基礎上聲明其產品與認證型式一致(一致性聲明)。
Module E(產品質量控制)+B:
本模式僅關注最終產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產品測試)+B:
工廠保證其生產過程能確保產品滿足要求后,作一致性聲明。認可的測試機構通過全檢或抽樣檢查來驗證其產品的符合性。
測試機構頒發證書。
Module G(逐個測試):
工廠聲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測試機構提交產品技術參數,測試機構逐個檢查產品后頒發證書。
Module H(綜合質量控制):
本模式關注設計、生產過程和最終產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適用于危險度特別高的產品
CE認證標志有沒有證明質量合格的含義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
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認證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認證標志。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認證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一個帶有CE認證標志的風箏,并不意味著能飛得好,而只表明該風箏符合安全規定。
CE認證標示主要步驟
(1) 設計產品使符合相關產品安全標準之規定
(2) 建立技術資料(TCF) (即為確認該產品已符合CE認證各相關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具體資料)
(3) 實施品保制度
(4) 由核可之驗證機構執行驗證或簽署自我宣告符合聲明(某些特定產品須由核可之驗證機構認可后方可貼附CE認證標示)
(5) 貼附CE認證標示
CE認證一致性聲明有無標準格式?
指令未規定固定格式,但許多認證機構均設計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使用CE認證標志程序
廠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驟操作:
1. 根據指令關于使用CE認證標志應通過何種合格評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評定的原則和93/465/EEC號理事會指令,在幾種認證模式中選取合適的模式。
2. 根據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評定或申請第三方評定或強制申請歐共體通知程序認可認證機構評定后,編制制造商自我評定的一致性聲明和(或)認可認證機構的CE認證證書,作為可以或準許使用CE認證標志的前提條件。
3. 由制造商按有關指令規定在通過規定模式的合格評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認證標志及有關指令規定的附加信息。
4. 有關指令規定應在CE認證標志部位,接著加附認可認證機構的識別編號時,應由執行合格評定的認可認證機構自行加附,或授權制造商或其在歐共體的代理商負責加附。
對特別危險的產品,指令中規定由強制性認可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樣品試驗和(或)質量體系認可的,均應先取得評定認可,才能獲準使用
CE認證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