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安、礦安(MA、KA)標志認證簡介:
在中國煤礦安全技術體系中,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應是確保煤礦安全的重要一環。人們逐漸認識到,對礦用設備進行認證對煤礦帶來的好處。國家經貿委和煤礦安全監察局發布了《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及《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等文件。這些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確定了產品管理的范圍及具體的安全標志管理的細則,是安全標志管理方面較全的一個方法。上述措施確保了設備在井下的安全使用。
防爆認證
中煤礦標志認證 (簡稱MA、KA認證)是國家煤礦安全標志辦公室針對煤礦井下用品實施的一種強制認證,凡是在礦用產品安全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取得認證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采購和使用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目錄但未取得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
二、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礦安標志)范圍: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研發生產,且屬于《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煤安監技裝字〔2001〕 109號)和《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安監總規劃字〔2005〕83號)(以下均簡稱《目錄》)管理范圍內的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MA-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
一、電氣設備
二、照明設備
三、爆炸材料、發爆器
四、通信、信號裝置
五、鉆孔機具及附件
六、提升、運輸設備
七、動力機車
八、通風、防塵裝備
九、阻燃及抗靜電產品
十、環境、安全、工況監測監控儀器與裝備
十一、支護設備
十二、采、掘機械及配套設備
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KA-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目錄
一、礦用高低壓電氣設備
二、礦井排水設備
三、提升、運輸設備
四、通風、防塵裝備
五、采掘及支護設備
六、安全檢測、監測、監控、通訊儀器與裝備
七、電纜、輸送帶等礦用非金屬制品礦用電纜;
八、應急救援設備
三、煤安、礦安(MA、KA)標志認證申辦流程:
(產品生產企業申辦安全標志,需經申請填寫申請書、初審和合格登記、評審和發證幾個步驟。)
1、申請
(1)申請安全標志的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②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經營場所、技術力量;
③主要管理者應了解煤礦安全相關法規;
④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
⑤有滿足產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⑥生產工藝先進、合理、可靠;
⑦有完善、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
⑧具備成品生產(組裝)與出廠檢驗條件;
⑨其他有關條件。
(2)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①滿足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
②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③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當有省部級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機構認可的鑒定或評審意見;
④其他有關條件。
(3)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填寫《安全標志申請書》一式兩份,并向認證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①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②產品生產標準(技術條件)、產品圖紙、工藝流程圖等技術文件;
③產品照片;
(4) 其他有關資料。
2、初審
認證機構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符合要求的,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
3、評審
認證機構對通過初審的產品進行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及產品抽樣與檢驗工作:
(1)技術審查: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的標準、圖紙等技術文件進行審查,提出技術審查報告。
(2)現場評審:組織安全標志評審人員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技術力量、生產設備和檢驗手段等生產條件進行現場評審,提出現場評審報告。
(3)產品的抽樣與檢驗:委托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檢驗機構,對礦用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提出檢驗報告。
認證機構在下發受理通知書后4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工作。認證機構在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和產品檢驗的基礎上,對申請安全標志的礦用產品作出綜合評審。
(4)儀器評審:委托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的檢驗機構,對單位必備儀器進行評審,必備儀器除了生產需要基本儀器還有阻燃性能測試儀器:“青島山紡”M612酒精噴燈燃燒燃燒試驗裝置,主要用于輸送帶、煤礦用阻燃輸送帶、煤礦井下用聚合物制品、煤礦井下用塑料管、煤礦井下用橡膠管、液壓支架用軟管及軟管、煤礦用鋼絲繩牽引輸送帶、煤礦用鋼絲繩芯輸送帶、煤礦用帶式輸送機橡膠緩沖托輥、煤礦用塑料假頂帶的阻燃性能測定。
4、發證
認證機構對終審合格的產品,發放《安全標志證書》,準許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一規定的《安全標志標識》;向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設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備案,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予以公告
煤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有效期,依據產品標準和管理要求,一般為2年到5年。